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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说过:“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税收公平地分配着社会成员之间的财富和收入,促进投资,保障经济长足发展,由此可见,税收利益是各主权国家的“宠儿”。因此,对于跨国税收,同时为跨国纳税人、特别是主权国家所重视。研究中国和南非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理论上,其不仅可以丰富我国国际税法的理论研究,还能弥补我国对具体双边税收协定研究的空缺;实践上,其能使读者对中国—南非避免双重征税与防止偷漏税协定有一定的认识,不仅对我国在南非投资的居民企业能有所裨益,同时能服务于中国—南非两国避免双重征税与偷漏税协定的完善与发展。本文由引言及四个部分组成。引言简单阐述了选题的缘由和研究的意义,介绍了国内外研究动态,同时对文章的写作方法、结构安排作了简要的概括。其余三个部分主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研究了中国-南非税收协定的签订背景、历史意义和特点。OECD范本和UN范本、中南两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南两国外交的积极接触,都是这一税收协定诞生的综合因素。中南税收协定开启两国之间税收利益互利共赢的新纪元。第二部分分析了中南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一是中南税收协定的效力,在中国,我国宪法并未涉及税收条约与国内税法之间的效力、地位问题,仅某些单行立法中规定中南税收协定的效力优先,而在南非,该税收协定只有在转化或纳入到国内税法后,才在其国内具有法律效力,且承认该税收协定在其国内的优先适用效力;二是协定内容的解释问题。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本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的专门性解释规则是优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一般解释规则的。三是对税收管辖权的划分。经营国际运输的飞机和船舶、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政府服务所得均属于独占税收权的范畴。不动产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等九种收入都可由两国共享税收管辖权,但居民国税收管辖权享有优先地位。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动和非独立个人劳动的收入只有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被收入来源地国征税。四是总结协定中存在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本协定中,抵免法、免税法以及限制预提税等多种方法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对缓解纳税人的缴税压力有着重要作用。第三部分针对中国-南非双边税收协定的滞后性,提出了些许完善建议。从修改形式、情报交换问题的深入、税收争议仲裁条款和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的引入以及电子商务环境下协定内容的完善等五个方面,比较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的,分析了中南税收协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