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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能否进入民事裁判一直是学术界争议不断的话题。我国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仅能够依据法律或习惯。然而,对于第10条中“法律”一词的理解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歧。在学术界中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学说;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及诉讼参与人员对于部门规章在民事裁判中效力的认定呈现出混乱的状态。通过对无讼网裁判文书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并经筛选的1055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法官们适用部门规章和不适用部门规章的案例数量大致相同,在十大类民事案由类型中,部门规章已涉及到其中的9类;从部门规章在民事裁判中援引的分布来看,层级越高的法院对部门规章的援引越少;在审判程序中,审理层级越高,部门规章的援引也越少;通过对部门规章在民事裁判中所起到的效力统计分析,发现既有将部门规章作为裁判依据也有将其作为说理依据,其中所涉及到的效力范围较为广泛,且在一定数量的案件中产生了既判力。基于对部门规章援引的实态及趋势分析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部门规章的援引趋势不断上升,且受到民众观念的正向影响,另外民众观念与部门规章的援引趋势影响时存在着明显的地方化趋势。为充分应对部门规章援引可能对民事裁判造成的负面影响,应明确部门规章在民事裁判中的效力,明确《民法总则》第10条中“法律”的含义、建立规章审查机制,防止行政权力扩张,促进部门规章与民法良性互动、提高法官的审判水平,在个案中维护司法权威、最后坚持贯彻全面发展并在未来普法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中西部地区的普法工作,弥补经济的不均衡发展已经导致了司法实践的地域化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