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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日趋复杂化以及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讼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诉讼内容和形式亦日趋复杂多样,与此同时,出现了一种新现象——诉讼欺诈。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我国刑法缺少对此类行为的明确界定,对诉讼欺诈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成为刑法理论学界和司法实务中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分四章对诉讼欺诈行为作定性研究并提出立法构想。第一章“诉讼欺诈的概述”着重讨论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特征与类型,简要介绍国外有关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概况以及我国刑事法律对诉讼欺诈行为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第二章“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理论分歧”从德日刑法学界和我国学者对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分歧意见两部分着手,重点评述我国学者所持的四种观点的理论缺陷。第三章“对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思考”在肯定了诉讼欺诈行为在刑法学上的行为价值之后,论证了该行为应当作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但在目前的刑事立法框架下不能用任何一个罪名为其定性,因而有必要单独设立新罪。第四章“增设‘虚假诉讼罪’的构想”从该罪的构成要件、罪名与法条表述、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对“虚假诉讼罪”作出一系列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