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公正的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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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最完美的德性,完美的德性赋予人以善和正直,使公正得以真正实现,如果人人都拥有公正之完美德性,分配行为和交往行为都互利互惠,必然形成公正的社会秩序。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认识的首要价值一样。“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医学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社会公正最集中的体现与表达。医学公正的表象是医疗资源分配的公正,实质上是生命公正与健康公正。没有比生命公正更值得社会重视的公正问题了。公民享受基本医疗保健的机会均等应被看成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医学公正保障人的基本医疗权利平等,但并不是说人人都应得到均等的医疗保健和照顾,如果不考虑人们之间的差异,就谈不上合乎道德的行动。对不同需要的病人,给予平均的医疗待遇不能说是一种公正。因此,真正的医学公正并不建立在无视差别的基础上,相反,医学公正在保障社会成员平等享有基本医疗权利的基础上,根据现实的差距采取有效措施来限制、调节和扶助,使人们的利益分配尽可能地达到公正。 中西方的不同文化及公正观,导致制定的体制和规则出发点不同。综观各国医疗卫生体系模式都有自己的优势,也有自己的不足,各国政府依据国情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作出权衡。然而,医疗服务是一项具有福利性、社会性、政治性的公益事业,它是由国家始终干预的伦理性服务行业,应该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这是对生命权利尊重的最好体现。在现实社会中,要完全实现医疗服务的公正只是一种理想,但是,只要我们将医学公正视为社会成员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并将其放在优先的地位,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的原则,建立起弱势群体健康保障制度,给他们提供适度的医疗救济和补贴,就可以建立科学、完善、公正的医疗氛围,真正达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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