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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确认判决是根据行政诉讼的实践需求及行政诉讼自身特性,同时参考民事诉讼确认判决而产生的。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在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体现出来,直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司法解释中对其内容予以增加,由于当时行政诉讼确认判决是适应诉讼实际需要而增加的,发挥的是“临时救援性”的作用,因此具有诸多漏洞和问题。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用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三个条款规定了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内容。对比2000年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关于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内容的变化和不同,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行政诉讼确认判决以立法的形式被确立;第二,原司法解释中的确认认合法判决与确认有效判决被删除;第三,将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情况规定为5种情形;第四,确立了“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确认判决判断标准,并且规定了“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没有依据”这两种情况。第五,扩大了被告承担补救及赔偿责任的范围,将赔偿责任范围从只有情况判决,扩展到了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内容得到了丰富,对于我国的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有了很大程度的完善,并提供了解决很多现实问题的途径,有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尽管这次修法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行政诉讼确认判决,但仍有诸多问题的存在。本文以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为背景,探讨其仍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一般理论进行解析,对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概念、与其他诉讼判决的关系、其具体适用和功能加以分析和研究,从而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第二部分是为了发现国外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以更好地改善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因此对德国与英国的行政诉讼确认判决进行论述和对比;第三部分是结合第二部分所分析的内容,总结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中出现的问题,这也是对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发现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第四部分是针对第三部总结出来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对于行政诉讼确认判决仍然存在的问题,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遵照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增强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事前救济;明确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具体规定;同时引入利益衡量方法;加强对公民私人利益的保护,以期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