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空白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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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空白罪状作了另一角度的全面的研究,首先对罪状的传统分类提出质疑。提出以罪状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需要补充作为划分标准,据此将罪状分为要件完全罪状,即四个构成要件在条文中得到完全描述,无需补充;引证罪状,即需引用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犯罪构成要件;参见概念罪状,即需要通过参见其他法律法规来确事实上构成要件中的主体、对象,又因主体、对象都是概念,所以称参见概念罪状;空白行为罪状,本文中所称空白罪状,就是需要通过其他法律规范来确定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然后讨论了空白罪状的补充渊源种类,空白罪缺失的要件,是否以违反××法规制章的特征以及空白罪状与参见罪状的关系的种种问题,最后将其定义为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必须参照相关法律、规范或者制度才能确定的罪状。继而将空白罪状分为绝对空白罪状和相对空白罪状。绝对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性条文仅指明违反××规定之类似表述而未对具体犯罪构成行为要件有任何描述。相对空白罪状指描述了部分行为,而部分行为要件空白的罪状。 本文在第二部分从德、日、意大利几国对空白罪状的补充渊源的不同做法来讲座空白罪状的填补问题。接着讨论填补手段。其一是参见规范的填补。列举了刑法条文中空白罪的各种参见依据,如违反管理规定,违反法规、违反国家规定等。其二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填补。在空白罪状所参依据还没有制定出来、或者所参见依据亦无具体规定时,司法解释就担当了填补要件的重任。但是在填补过程中,必须注意明确性原则及罪刑法定主义,注意能动解释与越权解释的差别。并以对假冒专利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罪的解释来举例说明。 第三部分亦是本文重点之所在。空白罪状是我国立法技术的一个特色,一方面因其特点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使刑法典具有超前性及稳定性的功能而受到立法者的青睐,一方面我国有关的立法技术,司法实践不成熟,便存在于空百罪状与违宪审查,与委托立法、与罪刑法定及刑法溯及力产生了种种问题,文中一一述之。 以美、意大利、德、日为例,了解各国宪法对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审查模式。各国采用不同的限制确定法律的明确性及专属性,为我国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可知我国缺失不仅是实质的违宪审查制度,更是宪法规定的缺失。 空白罪状之委托立法,指立法者在罪刑式分则条文中设置空白罪状时授权给特定主体填补空白构成要件。但我国授权者只能是享有刑事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权者多矣,有政府、部门,‘甚至企业。这无疑会让人觉得责任转移是否不当,是否违背民主、法治原则。本文从德国司法的经验加以阐述。并全讨论了立法过程中应注意的明确性原则。 在刑法三大基原则与空白罪状的碰撞中,首当其冲的便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皇冠原则,最重要的特性是法律的明确性,法无明文规定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明确法律,严格解释,严禁重法溯及既往。而空白罪状因其结构的特点,将刑事立法权变相转移给了政府、部门、行来及企事业单位,便存在种种冲突。首先空白罪状高度开放性必然带来很大的扩罪可能性,它将犯罪的具体特征留给将来的参照依据去确定,而使现存行为原件变得模糊,有违确定性。其次、空白罪状对参照依据指示不明,而且有的参照依据也本身规定粗疏,有违明确性原则。但罪刑法定原则也具有相对性,绝对明确的法律也不是好法律。空白罪状也正因其模糊性而具有稳定性。最后以司法解释对法经营罪的二度填补为例。 空白罪状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实际上是对填补渊源的承认问题,即是否承认填补的补充渊源和司法解释为法律。并且探讨了在国家法律为不同目的而变更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公平的问题。 本文最后在立法技术及司法实践上_,讲述了如何避免空白罪状之不合理性,发扬其合理性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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