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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套期保值、价格发现的积极功能,同时又存在着高度的风险性和流动性,因此必须运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然而我国目前的期货立法极不完备,对期货市场起规范作用的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各交易所的章程,其法律效力层级低、且内容不完备,制定一部在法律层面上统一完善的《期货交易法》已成为当务之急。期货交易所在期货法律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世界各国的期货立法中,对期货交易所的规定都占据了相当大的篇幅,同样,对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的规定也是未来我国《期货交易法》中的重要内容。从法律角度上对其组织形式进行探讨能够深化对期货交易所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的认识,更好的指引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本文分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前言论述本文研究的对象、意义和研究方法。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以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种类为切入点,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剖析,为深入讨论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对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进行了细致的探讨,分析其特征、治理结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对会员制组织形式的利弊作出了客观评价。第三章对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分析其特征、治理结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评述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利弊,并对当前世界各国期货交易所公司化改制浪潮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介绍了我国期货交易所的现状,明确了我国期货交易所的特殊性质,然后对我国期货交易所改造的方向提出构想,并重点针对对我国《期货交易法》起草过程中,在交易所组织形式方面的立法工作提出建议。结论部分对全文内容进行总结。笔者的结论是:我国当前的期货交易所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准会员制”,已不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对其进行改制,其改制的方向是公司制。为了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期货交易法》必须在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方面作出科学而合理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