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政策的银行风险承担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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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人均GDP不断上升,金融体系作为经济社会中不可缺少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不断丰富和完善的金融体系中,银行业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在调节经济社会资金流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反思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前后,一个比较明显的趋势就是美国经济实行了长期的低利率货币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系统的信用扩张,真实的低利率普遍加重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危机发生后,国内外学者便对货币政策的变动是否会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承担行为产生影响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研究银行业在当前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面对货币政策变动时银行的行为等问题具有非常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具有明显的特殊性。首先,众多的省市和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信用水平和法律制度建设存在较大差异,机构的经营状况因地而异的现象明显。其次,存款准备金率这一调整手段并非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货币政策手段,却是我国央行经常使用的用于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再次,我国的资本市场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整体水平仍然较低,尚未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相应的信用制度以及法律制度仍然存在欠缺。因此,我国货币政策发挥作用的渠道和政策的最终效果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货币政策的效果存在一定的结构性效应,所谓结构性效应是指由于客观环境的不同使得相同的货币政策的实施表现出不同的效果,例如区域差异、行业差异等。在这些客观存在的制度性因素差异中,法律保护水平和信用发展水平是非常重要的两个因素,法律保护水平涉及到机构经营中受到法律保障的程度,而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以及当地总体信用水平的发展情况会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和放贷的选择。那么,法律保护水平和信用水平这类制度性因素的差异是否会导致我国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的差异呢?结合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态,同时考虑到银行业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地位,为了更全面地了解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本文便以我国银行业为研究对象,对货币政策风险承担渠道的传导效果展开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法律保护水平和信用水平对货币政策效果的影响。经过理论假设和实证分析,本文的结果表明货币政策与银行风险承担行为之间存在显著的负向作用,中央银行可以通过特定的货币政策比较显著地影响到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并对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流向进行适当引导。其次,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收益率、规模和宏观经济条件与银行风险程度之间均呈现负向关系,回归结果基本符合经济理论的假设。这说明银行并不能独立于宏观经济而存在和经营,其风险承担行为既受到其自身经营效果、规模和目标等的影响,也会在宏观经济形势的作用下进行相应调整。政策制定者和企业经营者的决策都需要充分考虑以上外部条件的作用,才能做出更合理的调整。第三,本文分析结果表明法律保护水平和信用水平两个制度性因素均会对货币政策向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传导产生显著性影响。法律保护水平作为正式制度因素,涉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会影响到银行各类资产,能够显著地加强货币政策的银行风险传导效果。我国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保障机制,信用水平属于非正式制度因素,作为银行信贷类资产审批的重要参考条件,信用水平会显著影响到银行信贷类资产的安全性并强化货币政策变动对不良贷款率的影响,而对于加权风险资产并无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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