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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权利的平等是法治的精义,但在权利平等保障的法治过程中,相对于市民劳动权通过劳动法获得相应法治保障而言,农民劳动权在近现代国家尤其我国成为一个边缘化问题。这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追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而本文对农民劳动权及其实现作尝试性研究。本文认为农民劳动权是与劳动有关的人权内容的法律表现,包括职业自由权、就业权等系列权相关权利。从价值与功能看,为维护人性尊严,它以法律正义为最高价值追求,而作为正义价值所派生的自由与平等价值则是有效维护农民的人性尊严的基本价值;在人权保障过程中,劳动权在生存性权利与发展性权利两个层次促进人权的保障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人权法看,农民劳动权具有人权属性;其法律性质表现在公法上既有自由性与社会性,同时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高度社会依存性。我国农民劳动权在社会转型时期是特殊的完全劳动权。依据宪法权利属性和劳动权内容的演进规律看,农民劳动权内容与一般公民劳动权相比既有共同的规范内容,同时又有其特殊内容。其规范体系包括自由权和社会权两大类权利,既包括职业自由、经营自由等自由权,又包括就业权、土地权利和获得国家资助权等社会权。在农民劳动权实现过程中国家保障与救济十分重要。从立法保障看,首先应更新立法理念,优化立法策略以实现立法正义;其次,应加强劳动权法制化建设,建构统一的劳动权保障法制体系。在劳动权实现中行政保障与救济极为重要。只有更新行政理念建立现代政府制,尤其是农业支持制度,建设服务性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在尊重农民劳动自由权同时通过行政给付促进农民的社会性劳动权保障,才能农民各种劳动权提供全面实现。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及时为农民提供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部分国家的法治经验表明劳动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公法性司法救济,因而国家还应通过完善宪法及行政法有关具体制度,探索对农民劳动自由权及部分社会权进行司法保障的途径。此外在劳动权实现过程中,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能自力实现大部分劳动权。农民只有一方面学会用法律维护其劳动权利,另一方面应尽力履行劳动义务,才能更好自主地实现其劳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