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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住房呈现高层化趋势,因而产生了多个所有人分别拥有一栋建筑物的情形,许多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正是为了调节居住于同一栋建筑物中的人与人之间,因利用建筑物而产生的关系,解决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在导言中,笔者没有认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的三元论说即包含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而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主要分为专有权和共有权两部分。此观点建立在对于共有权性质认定的基础上,共同共有的性质使得成员权成为共有权的当然内容。而对共有权性质的判断,亦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难点所在,其直接影响到实践中各种纠纷诸,如停车场问题的解决。因此,笔者拟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性质分析入手,对共用部分的范围进行界定,以期解决在实践中产生纠纷较多的问题。笔者的论述主要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性质认定。笔者介绍了理论界对于该问题的三种学说即总有说、按份共有说、共同共有说,而后逐一进行分析,在否定了总有说之后,通过对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比较,得出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共同共有具有人合性。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恰好体现了此人合性,而具有共同共有的性质。第二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客体范围界定及其类型化。笔者通过对现行通用标准即结构上、利用上非独立性标准的反思,认为通说的标准并未真正揭示共用部分的本质特征,通过对通说标准的深入挖掘,得出共用部分的本质是利用上的人合性。而此点正与第一章得出的结论相吻合。第三节笔者通过该标准对共用部分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第三章共用部分难点问题探讨——屋顶和地下停车场的权利归属。笔者分析了对非独立性标准在屋顶和停车场归属中的运用所造成的模糊性,而后结合第二章所得出的利用上的人合性的标准进行判断,得出了屋顶应为共用部分、停车场目前不得为法定共用部分的结论。在停车场的讨论中,还针对现今问题提出了停车场可以约定为共用部分,亦可以为开发商所独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为全体业主所共有的观点。第四章我国《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规定解读。刚出台的《物权法》设专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规定。笔者结合本文讨论内容,重点对共用部分的界定和地下停车场的归属问题进行了评析,认为对共用部分的界定可以将利用上的人合性标准作为总的原则予以规定;对于地下停车场的归属应从保护业主利用角度出发,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归业主共有。总之,笔者试图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性质入手,分析现今在区分建筑物的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同时对我国的《物权法》提出一些粗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