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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原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特有的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的判例实践中。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董事会秘书从公司普通文员发展成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公司机关,被各国法律规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且逐渐为各国公司法借鉴。实践证明,董事会秘书制度对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都有积极作用。董事会秘书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使公司运作更高效和规范,体现了效率与安全两大价值。法律移植的动因在于被移植对象的价值功能。董事会秘书制度具有见证监督、沟通协调及协助监管等功能,可以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在境内公司到境外直接上市的过程中,我国开始了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法律移植,并逐渐在我国境内上市公司中建立了董事会秘书制度。这是一个从被动适用到主动移植的过程。而实务中,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是由于法理价值取向偏差,以及许多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我国现行的董事会秘书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出这一制度的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因此,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比较归纳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全面考察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发展历史,认识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缺陷,从宏观调整和微观规定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的董事会秘书制度。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对董事会秘书制度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系统地对董事会秘书制度进行历史考察,回顾了董事会秘书在英国经历的从公司普通文员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历史,美国、我国香港地区从无到有,从初步引入到系统完善的过程,大陆法系的我国澳门地区如何将制度移植并进行调整以适应现实需要。了解了英国、美国、香港、澳门等国家或地区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内容后,比较归纳了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法律框架,包括法律地位、职权、任职资格与任免条件、义务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法理价值及制度基础,探讨董事会秘书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联系。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移植董事会秘书以及构建董事会秘书制度的过程,并总结归纳了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法律框架,剖析了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价值取向。第三部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董事会秘书“高管”地位的尴尬,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倾斜与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以及有关董事会秘书的法律法规的缺憾。第四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完善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议,从宏观立法建议和微观立法建议两个不同角度探讨完善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方法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