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宪法的角度看,公平竞争权是指由宪法平等权衍生出的、经济主体为获得竞争利益、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而享有的获得平等的竞争地位、市场准入和资源配置的权利。对公平竞争权的宪法分析与保护涉及到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怎样在一个民主法治框架中运行,也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构建。本文首先从公平竞争权宪法保护基本理论出发,阐明公平竞争权的基本理论及其宪法地位,通过对美国、德国和日本宪法关于经济主体宪法权利的研究,认为经济主体是宪法的保护对象,对基本权利中依其性质的部分权利可以适用于经济主体是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并且,从公平竞争权源于宪法保护的平等权,维护公平竞争权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内在要求,部分不公平竞争行为源于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错误理解以及我国宪法文本关于公平竞争权方面的条款过于原则等方面详细论证公平竞争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分析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宪法解释和宪法判例,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社会国体原则、平等权、竞争自由和宪法诉愿和日本最高裁判所的裁判要旨,得出我国公平竞争权的宪法保护要根植于本国的宪法传统与国情,并认为我国可以通过宪法解释落实公平竞争权的宪法保护,并且应当保障公平竞争权的诉讼救济制度。任何权利行使与保护都不是绝对的,法律不保护没有边界的权利。对于权利的行使,宪法规定了明确的约束性条件,第51条要求公民行使权利既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其他主体的权利。宪法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对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做出区分保护,是公平竞争权存在合理差别待遇的宪法依据。通过分析论证,合理差别具体表现在国家安全领域、国民经济命脉领域、公共服务行业、扶持科技进步行业、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业容许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倾斜性保护。公平竞争权中不合理差别体现在市场准入和资源配置上的不合理待遇,出现不合理差别的原因在于三方面:意识层面,对非公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存在误解与歧视;法律规范层面,法律规范和救济机制不完善;体制层面,公平竞争权遭受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的深层次原因源于行政垄断。对于公平竞争权的侵犯就是对经济主体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是对宪法赋予经济主体的平等权的侵犯。以宪法规范为基准,学习借鉴国外的法治经验,完善公平竞争权的宪法保护体系是解决公平竞争权不合理差别的关键,可以从四个维度进行:一是提升宪法平等保护原则和竞争法治理念。二是完善公平竞争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可以从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明确赋予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完善市场准入和资源配置等配套竞争法律制度以及严格监管主体责任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三是落实公平竞争权保护的行政诉讼制度,将行政机关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四是完善公平竞争权保护的宪法监督机制,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权力,在此基础上落实经济制度的宪法监督。本文以宪法为基础,以宪法的视角和方法窥探我国公平竞争权的保护,以期构建更加完整和系统的公平竞争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维护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利,构建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