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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将其写入2012《刑事诉讼法》中,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牌。但是,《刑事诉讼法》第73条有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款却引发各界的争议,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希望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介乎于取保候审和拘留、逮捕之间,并发挥其减少羁押的功效。但事与愿违,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导致其渐渐沦为一项“羁押性”强制措施,进而在个别案件中严重侵犯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权”。诚然,造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如今这种困顿的局面,有其自身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但更重要的一点,还是源于其法律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将以围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适用、法律监督机制的内涵、构建法律监督机制的价值、法律监督机制的问题及其成因为重点,来探寻如何去完善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机制,以此实现我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并最终落实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机制概述,首先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述,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性”;其次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机制概述,主要涉及法律监督机制的概念,内容以及构建这种监督机制的价值;第二部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机制的实践分析,这部分内容主要是论述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论述如何完善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机制,本文提出首先应当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其次应当构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司法审查机制,最后应当进一步细化监督机制的内容,具体包括: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启动、运行以及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