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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常见罪名,我国97刑法在79刑法的基础上将该罪冒充行为的对象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目的是突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和威信的维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摇撞骗犯罪的日益频繁,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其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首先通过对学界关于招摇撞骗罪定义的各种观点进行比较分析,正确界定了该罪。所谓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到处炫耀,从事各种欺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威信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次对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威信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团体、单位等的各种合法权益。在该罪的客观方面探讨时,重点突出对冒充行为的对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代表国家从事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员应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与域外立法比较以及我国立法现状的研究,建议将冒充行为的对象界定为“公务员”。最后区分了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行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对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其中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交叉竞合关系,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理;骗取财物来自合同的履行还是合同之外的行为则是区分招摇撞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