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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竞争行为相继出现,其蕴藏的新特点、新方式让市场应接不暇,行为法律性质亦真假难辨。因此,如何辨别“竞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难题之一。近些年来,网络广告行业日渐兴盛,已是当下互联网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广告经营者盈利需求膨胀,广告投放量“野蛮生长”,严重影响了用户体验。在此背景下,网络广告屏蔽行为应运而生,虽满足了广大用户的实际需求,却损害了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因此,网络广告屏蔽行为自产生之日起便涉诉不断,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首先,通过梳理近些年的相关案件,本文发现,对于“网络广告屏蔽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判决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结果:主流观点认为,“屏蔽行为损害了被屏蔽方的经济利益,违反了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少数观点则认为,“网络广告屏蔽行为顺应用户需求,利于商业模式的创新与发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我国法院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和新修订的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互联网条款”进行裁判,但两者皆具有外延不明、概念模糊的缺陷,具体适用时缺乏可预测性,严重影响了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竞争环境。对此,本文认为,我国法院应当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司法案例,重点考虑“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用户利益”两个因素,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实际的裁判路径。随后,本文提出,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路径可大致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是侵权法下“权益保护”思路,即以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为出发点,由“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倒推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第二种则是竞争法下“行为正当性”判断思路,从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以及利益衡量等方面着手,具体分析涉案竞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两种判决思路各有侧重,如何正确适用仍是一大难题,必须系统解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法条,综合考量竞争关系的界定、可谴责性要素,以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因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纠纷。最后,针对网络广告屏蔽类案件,本文从请求权基础分析入手,系统论证了具体法律规则的选择依据,再从主观层面和利益衡量两个方面着重讨论了网络广告屏蔽行为正当性判断的应然路径。本文认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判决仍需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具体而言可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对于争议较小的少数典型案件,可依据竞争行为对“诚实信用原则”或“商业道德”的违反,直接得出“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第二,对于大部分新型屏蔽行为,必须进一步借助利益衡量这个工具,在明确科学内涵、确立位阶排序基础上,对涉案行为造成的客观影响进行论证分析,最终得出一个科学合理、可准确预期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