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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强化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之目的,我国学者普遍肯定无效行政行为及其相对人抵抗权理论。国内学者主张,根据行政行为违法程度不同,可以把违法行政行为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是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因此不具有公定力,相对人可以不服从,甚至可以直接行使抵抗权。到目前为止,尽管我国实证法律体系没有明文规定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权,但是也有部分单行法律明文规定无效行政行为,或者直接规定相对人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有拒绝的权利。然而,无效行政行为及相对人抵抗权理论的美好预设和法律明文规定的拒绝权基本无法实现。一方面,相对人抵抗违法行政行为,不但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导致对自己更加不利的后果,甚至由此丧失了生命;另一方面,有一些相对人抵抗行政行为的举动还可能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无效行政行为及其相对人抵抗权理论与制度的预设目标和实践效果的巨大差异,构成了我们追问、反思和探讨相对人抵抗权理论与制度正当性、可行性的充足理由。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抵抗权的正当性存疑。在逻辑上,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以其自身对行政行为无效的判断为前提。但是,相对人以自己对行政行为无效的判断为基础,进而采取抵抗的举措,明显有违反“自己不做自己案件法官”之自然公正原则的嫌疑。不仅如此,国内学者肯定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拥有抵抗权的学术主张,普遍从强化相对人自身权益保护角度进行论证,忽视了行政行为所维持的公共秩序背后的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或许,正因为如此,我国宪法和法律至今尚未明文规定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权。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权,不仅仅理论正当性存疑,而且制度化、操作化难度极大,运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制度障碍。一方面,对缺乏法律知识和明显具有自利倾向的相对人来说,无效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标准难以把握,无效行政行为的准确判断难以实现;另一方面,相对人抵抗权是指抵抗执行或实施无效行政行为的实力行为,相对人往往不具备抵抗此类实力举动的条件或能力。如果相对人以暴力对抗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那么往往会构成妨碍公务违法或妨碍公务罪,可能还会遭受更为不利的行政处罚或刑罚制裁。因此,虽然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免受重大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理论与制度出发点是正确的价值导向,但是直接赋予行政相对人抵抗无效行政行为权利的手段或途径过于理想化,也不符合自然公正等法治原则。强化相对人权益保护,应当从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全面推进。具体而言,当前我们应着重完善或确立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或原则,包括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确立诉讼停止执行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