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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主要指,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前置性程序。只有在履行前置程序后,若纠纷仍然没有得以解决,才能正式提起公益诉讼,因此,该前置程序应当是法定且为必要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分别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这两大公益诉讼权力正式构成我国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立法还明确规定,针对民事诉讼案件中“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和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才能提起公益诉讼。这就是我们所研究的诉前程序。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民合法利益而设置的,具有很强的中国特色。但目前民事领域的公益诉讼和行政领域的公益诉讼都存在一系列问题,诸如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主体适格问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源单一问题、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内容不明确问题、诉讼层级较低等问题,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本文以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属性和特征为基础,首先,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概述,简要介绍公益诉讼的概念和价值,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其次,重点论述诉前程序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分析我国设置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必要性。再次,对我国当前检察机关实施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两年试点期间的运行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找准存在问题、总结经验,为后续建议提出增强实践基础。最后,对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运行,提出相关对策。文章以此论证诉讼立法中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设置的科学性,真正实现公益诉讼为公益的法治目的,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对公众利益保护力度和行政机关履职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