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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与沉默欺诈有关的问题。所谓沉默欺诈,是指相对于积极行为的欺诈而言,乃是以不作为即沉默的方式构成的欺诈,学界对此探讨甚少。虽然两大法系都认可沉默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构成欺诈,然而对何种情况属于“特定情形”则见仁见智,甚至立场迥异,存有较大争议。学界对沉默欺诈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告知义务,对沉默欺诈的认定及其构成要件着墨不多。在我国,与沉默欺诈有关的论文及司法判决屈指可数,因而有探讨之必要。本文主要运用比较法分析方法,对我国及域外学者、司法实务的做法加以考察、分析,最后得出初步结论。除导言及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包含两部分,一是对沉默欺诈的定义加以界定,指出沉默欺诈乃是欺诈的一种类型,并分析了沉默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异同;二是在考察我国学者对沉默欺诈的肯定态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沉默欺诈的法理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观点。第二章至第四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从司法实践的做法和学者的观点两方面视角,对域外和我国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考察,并对域外及我国法院的肯定沉默欺诈和否定沉默欺诈的不同案例加以分析、评论,对“重要事实”的判断标准加以提炼、总结。其中,第二章主要是包括英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内的域外司法实践的考察,并逐一予以评述。第三章则是对域内司法案例的系统研究。第四章主要关于对沉默欺诈的认定,在分析比较域外学者观点和我国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形成如下初步观点。依诚实信用原则判断一项事实是否是重要事实,在各种情况下,如下因素需加以考虑:(1)交易双方的合同地位,如是否是商业经营者与非商业消费者,抑或双方都是非商业人士;(2)重要事实的信息获取成本;(3)对方当事人能否合理地自行获取信息;(4)重要事实对对方当事人决定订立合同的明显重要性。第五章是本文的创新之处所在,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通过对学者观点的比较,对沉默欺诈的构成要件予以列举和分析;二是着重考察了相对人的专业能力对沉默欺诈认定的影响。三是对否定沉默欺诈的抗辩事由进行了阐述。本文的问题意识在于探讨沉默欺诈的构成要件以及与此有关的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及内容和范围等。在比较法分析考察的基础上,得出了初步结论。构成沉默欺诈的沉默,需满足如下要件:(1)合同一方负有告知义务,该义务的来源可以是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以及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2)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对重要事实是明知的;(3)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知道其对重要事实的隐瞒将导致相对方的错误认识;(4)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对重要事实保持沉默而不告知;(5)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重要事实不知情;(6)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缔结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