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制度中的程序正义与程序保障——以程序参与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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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和制度设计越来越为我们所认识,并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意义。在程序正义理论的指引下,民事证据制度日趋完善,益发体现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但也应当看到,现行证据制度在实现程序正义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对程序正义的追求陷入困境。为了改变现状,我们应致力于对证据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为了使研究的视角更加集中,本文将分析的重点落在当事人程序参与的问题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成四章: 第一章是对程序正义的再认识。在介绍了传统理论关于程序正义的界定后,笔者提出了自己关于程序正义的理解,认为程序正义包含两种价值-外在工具价值和自身内在价值。程序正义是包含了实体正义的上位概念,对实体正义的追求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此外,在制度设计中应注重程序保障的规定,才能使程序正义不至流于形式。 第二章是民事证据制度中的程序正义分析。本章主要分析了当事人程序参与在证据制度中的体现,肯定了证据制度所取得的成绩,但另一方面也指出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证据失权制度不合理地牺牲了实体正义,而且由于程序保障的缺失,当事人事实上无法实现对程序的有效参与。 第三章是法院职权-程序正义的屏障。程序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院职权的适当介入。为了实现法院职权对程序正义的保驾护航,应该对法院职权进行正确定位,同时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加强法院的保障义务。 第四章是制度重建-程序正义的出路,主要论述了民事证据制度落实程序正义的对策。我们应致力于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正确认识程序正义的外在工具价值,对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修正,实现对实体正义的合理追求;二要完善程序保障规定,使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权得到落实,真正实现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 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从新的视角分析程序正义理论,并以之为参照系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分析,从落实程序正义的角度对现行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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