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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峡两岸在经贸领域的交往日趋频繁,关于两岸进行贸易自由化方面的合作渐渐从设想变为了可能,这不仅是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必然走向,也是两岸血脉相连的必然融合。本文的选题价值主要在于:两岸目前有签署贸易自由化协议的意向,但签订的具体日程和内容还在商谈之中,因此,在两岸正式签署前,对这个题目进行研究,具有较好的新颖性和较大的研究空间;同时,由于题目的新颖性程度较高,涉及的材料也相对缺乏,因此,需要借助于对具有借鉴意义的几种贸易自由化模式进行研究,在总结前者经验及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参考意见,这对研究者的分析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文的结构及主要内容: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的主体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推动两岸贸易自由化的因素进行分析,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需要;二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三是东盟“10+3”、“10+1”给台湾地区带来“边缘化”危机。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两岸目前暂定的贸易自由化合作协议ECFA的名字由来,其次,在分析两岸具备签署ECFA主体合法性的基础上,探讨了ECFA的法律基础,由于国内法在这部分的缺失,本文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了阐释。ECFA的法律基础,从国际法上来说,主要包括:GATT第24条及其“谅解”、1979年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以及GATS第5条的相关规定。这三大法律依据从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为ECFA提供了法律支撑。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两岸ECFA的模式选择。为了更清晰的对ECFA进行定位,首先介绍了区域贸易自由化采用较多的几种模式,其中一些模式比如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对现阶段的两岸经贸关系来说可能不具有现实意义,但是,考虑到在台湾回归祖国之后,两岸四地必然要形成“大中华经济圈”,到时这些模式仍具有借鉴意义。然后,针对CEPA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两岸经贸关系的交叉性和相似性,单独对这两种模式进行了评析。并认为可以在参考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找到适合两岸的贸易自由化模式。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经过前文的分析比较,该部分主要针对两岸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该部分的内容比较详尽,分别从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和争端解决机制四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其中,重点论述了原产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对服务贸易领域中“服务提供者”尤其是“法人提供者”的界定、关于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的设想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构思等主要问题。对这些的问题的探讨,构成了本文研究的主要成果。由于两岸签署ECFA进程尚不明晰,两岸将以何种名义签署ECFA、ECFA最终选用的贸易自由化模式以及ECFA涵盖的具体部门和内容尚不得而知。本文的研究基于现有的几种区域贸易自由化模式,不可避免在法律问题的探讨上也着眼于这些模式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或许正式的ECFA与本文在模式选择、内容构架、具体制度设想上会存在不小差距,但希望本文的探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