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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国,英国法院采用该原则判断因果关系,积累了大量保险案例,并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判断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之间因果关系的近因原则。在这以后,近因原则被英美法系等国家所采纳和承认,保险人在处理保险理赔、法官在判决保险案件时,如果涉及到因果关系,均以近因原则为依据。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不断的理论探索中逐步接受并采纳了近因原则,使其成为了一项国际通用的保险理赔原则。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在确定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因素时,应当以最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作为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依据,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原则。近因原则作为确定保险事故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的理论,即有利于保险人,也有利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来说,他只负责赔偿承保危险作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承保危险为远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保单项下不合理的索赔,是对被保险人、受益人超出承保范围索赔的有效抗辩。同时,对于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近因原则可以防止保险人以损失原因是远因为借口解除保单项下的责任,不承担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因此,近因原则对保险理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保险理论界也已经把“近因”理论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我国《保险法》立法中并没有采用“近因”这一概念,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保险立法的一大缺失。本文从近因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入手,在对相关学者的理论和学界通说以及实际案例对该原则的运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近因原则的立法模式提出建议,以求对我国的保险立法提供借鉴。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介绍近因原则的概念、特征、历史渊源及近因的判断标准;第二章从探讨传统民法中的因果关系入手,在制度基础和制度价值层面论述近因原则对于现代保险法的重要意义;第三章结合相关的国内外案例介绍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包括其适用条件、适用标准以及如何利用近因原则认定保险责任的问题,并对责任认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加以特别说明;第四章特别论述与近因原则相关的保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第五章在上述理论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综合我国保险立法的相关状况,提出了对近因原则的立法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