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全球化大背景下,各国跨国公司成为了新经济形态下的主体,并且充分的利用防止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规避了应当向各国缴纳的大量应纳税款,形成了奇特的双重不征税局面。这种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愈演愈烈,直接导致国际组织及政府针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加强管理,利用反避税目的解释税收条款,扩张国内税法的适用,以解决跨国公司滥用税收协定的情况,从而有效的解决协定滥用、防止税收利益流失以及保证现有税收协定的有效性。目前,各国针对跨国避税行为,在适用反避税目的解释避税行为上,主要采取“协定方式推翻”和“解释方式推翻”主要两种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在这过程中,虽然有效的打击了国际的避税行为。但是基于反避税目的适用国内税法而排除税收协定的情况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如“条约必须遵守”的扩张解释,协定目的和目标的冲突以及解释的冲突和稳定性等。但是本作者的观点认为:其中一部分问题并不存在实质性影响或者已经能够通过如签订新的税收协定或者加入反避税规则的形式加以解决,而另外一部分问题确实难以解决,需要各国通过其他方式——如新的多边税收协定来消除其带来的弊端。在实践中,各国在适用反避税目的有关规则时,也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如加拿大虽然采取“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但是由于采纳税收协定的国内立法通常规定协定规定具有优先适用性,因此后来的国内立法必须明确表示出其超越意图,才能超越之前缔结及纳入的税收协定。与此同时,加拿大发展出一套完善的反避税规则以适用时代的需要;而欧盟不同于其他国家,其特殊性在于建立了一套不同与国际法传统体系的欧盟法和成员国国内法关系,形成了欧盟成员国必须严格依照欧盟法,从而解决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之间的冲突问题,但是却未能解决非欧盟成员国的问题,其中荷兰法院作出的三个案件所针对类似情况作出的不同解释,是十分值得世界各国注意和中国实践参考的。针对当下全球化的新格局,中国作为新的领航人,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应该加快有关中国税收体系的建立,特别是针对以反避税目的排除税收协定产生的问题,必须尽快建立起有效的解决机制。本作者结合各个案例和中国的特殊问题以及当下中国反避税的司法实践的成果,对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并针对这类问题提出一些解决路径,如:建立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建立中国式的税收协定范本,积极地推动全球反避税规则的统一化和标准化,建立起专业的司法团队和人才培养机制,充分利用中国的信息化优势,推进和完善中国的税收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