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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对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该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突出我国合同法对该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可供完善的措施。同时,本文还特别比较了瑕疵担保责任与其他民法责任的区别,指出瑕疵担保责任的特点。该文将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阐述:一、有关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性质的学说和基本理论。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在近代民法理论中主要存在着两种学说,即法定责任说和债务不履行说。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合同法理论及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理论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在实践中逐渐出现了“统合说”的观点。二、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与其它相关责任的联系与区别。在实际运用中,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经常与其他法律概念相混同,致使部分买卖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到底适用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还是适用其他法律责任的后果存在疑问,本部分将对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及产品责任做比较分析。三、国外关于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瑕疵担保责任最初产生于罗马法,后为大陆法系各国所继承和发展并最终成为一项重要的成文法律制度,而英美法系严格说来并无类似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而存在一项与其功能相近的明示或默示担保制度。四、中国关于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性质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在基于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时应担保标的物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否则就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出卖人不能将买卖标的之财产权之全部或一部转移于买受人,或转移之财产权不完全时所产生的担保责任。本部分将分别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特点、在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上我国目前存在的缺陷及相应的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五、结论部分。对该文进行了大致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