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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源,但是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所以用刑法对土地资源进行保护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以土地资源的刑法保护为线索,参照域外对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重点地对我国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关于土地犯罪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介绍。对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具体的土地犯罪刑法条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具体介绍,并介绍刑法制裁在土地综合保护中的地位。根据我国土地刑法的规定和土地犯罪的情况,总结出土地刑法规定的缺陷,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入罪门槛的过高;犯罪主体规定的过窄;土地刑法保护对象规定的不全面;刑法规制土地犯罪行为的种类不够全面和行为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过于单一。对它们逐一进行分析,找出它们缺陷的具体方面,以便有目的性、有针对性的学习、研究。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域外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的介绍与分析。认识了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现状,如日本主要以保护土地私有权为核心;俄罗斯联邦主要以保护环境和人身体健康为核心;英美法系的国家,以英国、法国、加拿大为代表,则以保护土地的使用效能为核心。第三部分主要是在上述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学习、分析后,总结出值得借鉴的经验,与我国基本国情、土地制度相比较,最终总结出我国自己应该致力于土地立法宗旨转变的方向:对于土地流转方面的规制适当放松;刑罚体系应予以调整与丰富;我国的土地刑法职能应最终是从一个事后救济、惩治的事后法,逐步转变为事前预防、禁止与事后救济、惩治相结合的土地刑法。对缺陷地方,提出了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建议,分别是调整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门槛;扩大犯罪主体范围;丰富刑事责任的规定。针对刑法保护的对象范围、行为种类不足,提出增加“破坏湿地、草地罪”、“破坏土地质量罪”、“土地诈骗罪”,对土地资源进行更完善的全方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