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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论述,为乡村社会治理中村规民约建设指明了方向。研究“三治合一”乡村治理模式中的村规民约建设,不仅有利于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也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本文关于村规民约建设研究是基于“三治合一”乡村治理模式中的理论创新,同时也是为盘活乡村资源发挥村民主体作用所作的自治规范,更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全新道路。本文结合国内外有关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建设的研究成果,深入分析了“三治合一”村规民约建设的内涵与逻辑,采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等研究方法,通过探析祁阳县五塘冲村和龙溪村的具体实践,发现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运行和反馈机制中,提高了村民自我管理水平、增强了村民的法制观念和“工作村为主机制”下加强了政府引导与自治培养结合,但是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模式中仍然存在增强村民自治能力不够、村规民约的权威性不足和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了完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模式中村规民约建设的路径,在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下开展工作,构建村规民约与现代乡村治理模式的融合机制。村规民约与现代乡村治理模式具有内在契合性,村规民约的建设应将自身融入到“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建构中来。首先,从微观层面上来说,应该从村规民约制定、内容和实施方面入手,处理好农村社会结构转型与村规民约之间的关系。在自治导向下,切实通过提升村规民约制定和实施的规范化水平,把村规民约这种基层自治规范作为村民培养自治能力、实现自治目标和完善自治途径的有效渠道。其次,从中观层面上来说,需要发挥村规民约的价值导向功能。在德治导向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村规民约的文本内容,将家训族规与村规民约相协同,依托村规民约形成乡风良俗,逐渐形成传统性和现代性相融合的规则认同。最后从宏观层面上来说,村规民约建设需要以法治中国顶层设计和国家法律作为主导。在法治导向下,实现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有机链接和良性互动,一方面要明确法律对村规民约的规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村规民约的法律地位。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村规民约的合情、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深化村规民约对法律的促进作用,丰富国家法在立法、执法和守法领域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