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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淘宝等网络交易网站的兴起,依附于网络交易网站的网络第三方支付异军突起,逐渐替代传统面对面支付方式广为消费者所认可。网络第三方支付是对互联网交易中买卖双方互不见面而产生信誉问题衍生的产物,本以为它的加入可以缓解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可当现实问题出现时,发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比以往愈发明显,并进入到一个深层次的法律关系领域内。最令人担忧的是,在缺乏法律约束空白的情况下,传统“面对面”交易的法律规定难以规制网络第三方支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网络第三方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双方近年来的矛盾愈演愈烈。央行自2010年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后,网络第三方支付才正式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内。近年来,官方陆续出台了各式各样的法规、规章来规制网络第三方支付,尤其央行2015年年底颁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号称网络第三方支付史上最严新规。它通过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信息保护权方面和资金安全方面来完善对网络第三支付的监管。但由于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太快,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不够成熟,在综合出台的法规及实际情况来看,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以下五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信息披露制度、备付金所有权、支付差错处理的损失承担规则以及第三人侵权的责任分配。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到消费者日常的生活,造成消费者的困扰从而阻碍到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后续发展。因此本文结合实际及法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并完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追究机制。第二,完善事前信息披露、条款变更披露以及披露损失的责任承担。第三,明确备付所有权归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并建立消费者保险基金制度。第四,完善支付差错问题解决的程序,并通过过错划分损失承担规则。第五,对第三人侵权的损失承担责任重新划分,并建立以公益型模式为主的个人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