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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将遗产交由前位继承人继承,待指定条件成就或指定期限到来时,前位继承人再将遗产交由后位继承人继承,这一遗产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的特殊继承制度被称之为后位继承制度。尤以德国法为代表,这一制度已发展多年并渐趋成熟。但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这一特殊的继承制度在我国尚未予以立法确认。随着物质文明和法制建设的目趋发展,新的社会现象不断发生,原有的继承制度早已无法圆满解决种种社会“难题”。离婚率的不断提高必然加速再婚现象的层出不穷,夕阳之恋引起的家族财产继承纠纷不断加剧,重组家庭带来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复杂化,这些都呼唤着新的、更加恰当的继承制度的出现。原有的各种继承制度早已无法妥善解决诸如此类的继承纠纷,而后位继承制度则应该应运而生。此项制度并不像想象中的复杂而繁琐,前位继承人与后位继承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债权债务关系来加以界定,探讨寻找前后位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通过分类讨论来解决是不是有必要仅以不可消耗物作为遗产的问题。并通过此制度将继承与遗赠相结合,达到遗嘱自由原则效用和效率最大化。本文追本溯源,对比中外,通过详细论述,力求论证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求既为“社会难题”提供一把救世钥匙,又为我国法制建设的更加完善而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