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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都已建立了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无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渊远流长。无因管理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与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是一致的,也与社会道德的要求是吻合的。但基于多种原因,这项法律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并不尽如人意。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等方法,分四个部分从无因管理的起源、特征、对几种重要的无因管理类型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以及通过对司法实践和学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帮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无因管理这一制度,并希望籍此有助于我国对无因管理这一制度之完善。
第一章、该部分对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起源和发展,以及它的法律特征进行了简单的描述。以利于对该制度的其他方面展开进一步的论述。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我们可知其有三个法律特征:1、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本人的利益;3、管理人须对他人进行了管理或服务。
第二章、该部分从学理上对几种重要的无因管理类型进行了分析。根据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是为他人或是为自己,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在真正无因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履行义务适法状态,分为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将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三种类型。并进一步对适法的无因管理、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构成和效力进行分析。
第三章、通过对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以期赋予无因管理新的价值,并发挥其特有的功能。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关于管理人的行为能力和认识能力的问题。(2)关于在司法实践中无因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如何认定的问题。(3)行为人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物能否构成无因管理的问题。(4)关于无因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问题。(5)关于无因管理的赔偿和补偿性问题。其中涉及到管理人有无报酬请求权和精神损失赔偿请求权等问题。(6)对无因管理与代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防止侵害行为这几种特殊的情形加以甄别,以期对其有更好的把握。
第四章、通过完善无因管理这一制度,发扬助人为乐的行为,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