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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它被认为是解决劳资冲突的一项重大的“社会发明”。集体谈判制度对劳资双方来讲都是有益的,是达到劳资双赢的最佳手段。首先,劳动者通过工会团结起来,可以提高劳方的实力与雇主抗衡,同时劳动者的利益诉求也可以通过集体谈判表达。其次,集体谈判以和平的方式进行,资方不必再担心随时都会发生的工人罢工的行为、破坏机器的行为甚至是人身伤害的行为。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日益增多,数量成倍增长,矛盾日益尖锐,这时集体谈判的价值就凸显出来了。但是,在我国集体谈判制度还存在许多弊病,如工会缺乏代表性和独立性、集体合同内容雷同、集体协议履约率不高、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一直得不到彻底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有关集体谈判制度的立法还相当薄弱,集体谈判还没有强大的法律支持,这种状况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都是不利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既包括劳资双方利益的和谐,也包括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和谐。因此,在对集体谈判制度立法时,要充分考虑劳资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在赋予劳动者罢工权的同时,要对劳动者的罢工权进行限制。在强调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的同时,要规定工会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另外,由于资方在劳动关系中具有天生的优势,为了有效限制资方权力滥用,应该加强对不当劳动行为和诚信谈判责任的规制。通过立法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能够使集体谈判制度更便捷、更经济的解决劳动争议。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集体劳动关系开始成为主流,集体谈判权将是我国劳动法立法的重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