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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腐败滋生成为威胁政治稳定、破坏经济生活和扰乱社会秩序的痼疾。贪污贿赂犯罪处于活跃期,发案数量居高不下、涉案主体层出不穷、犯案形式变化多样。然而,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却面临重重困境,无法有效应对严峻的犯罪形势。提升犯罪侦查能力,打破侦查取证瓶颈,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成为了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必要选择。新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为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基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本文以发展的眼光,重点探究如何借鉴域外立法和司法经验,立足我国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实践,从程序合法性和实践有效性双重视角,完善贪污贿赂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本文共分为四章,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概述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多重困境,主要包括存在犯罪黑数,初查工作效果不佳,受新《律师法》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外部因素制约。第二章主要分析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中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优势,一是转变侦查模式,形成“由证到供”主动侦查;二是提升侦查能力,减少侦查盲动。第三章主要阐述对新修改《刑事诉讼法》新增“技术侦查措施”内容的启示: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实现从“三无”到“三有”的蜕变。一是改变“立法规范低层级、法律表现隐性化、法律规定原则性”的现状,实现有法可依;二是赋予检察机关完整技术侦查权,实现有权可为;三是明确适用所获取成果的证据效力,实现有证可用。第四章为文章重点部分,主要借鉴域外立法与司法经验,立足我国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实践,从程序合法性和实践有效性双重视角,提出一些完善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建议。在分析域外多元立法模式和多类法律规定之后,提出在启动、执行和终止程序中进行适用条件和证据管理等多方面法律规制,强化适用合法性;采取建设侦查信息平台、建立侦查协作机制和健全侦查保障措施等多项具体配套措施,提升适用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