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近年来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有些学者就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和意见。理论的探讨推动了立法的实践,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然而,不论是《婚姻法》还是《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都过于原则性,实务中存在认定的争议,还有很多地方有待于完善。笔者在本文中以司法实践为立足点,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理论及实务分析,并且在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行文三万余字。第一章概述部分,通过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从而引出本文所探讨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特征,并进一步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赡养费给付制度及经济帮助制度的异同;通过比较违约说和侵权说的观点,以及阐释笔者的观点,从而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并进一步具体分析了侵权的客体---配偶权的相关问题;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废存之争的分析,并结合笔者的观点,从而论证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第二章立法例比较,通过综述国外主要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状况,在运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各国或地区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共同点。第三章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以司法实践为出发点,结合国外立法和相关理论,对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实务分析。这一章是全文的重点。主要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是否需要扩大;如何认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各项构成要件、如何界定无过错方以及法定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可期待利益”等。第四章结合目前的适用现状,阐述了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扩大赔偿情形、降低无过错方的举证标准并加强相关单位作证义务以及按比例赔偿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