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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是马克斯·韦伯法哲学思想的研究主线。在韦伯思想里,资本主义经济、理性的官僚体制以及西方特有的宗教伦理观念等因素共同促使了西方形式合理性法的形成;小农经济、家产制官僚体制以及儒教伦理等因素则促使了东方实质合理性法的形成。韦伯在承认经济对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更为强调宗教伦理或者说传统民族精神文化对法律品质形成的影响。这一思想给我们今天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启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绩,确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民众的法律意识相对滞后。立法者可以大笔一挥,取消某种制度,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同宗教信仰相连的习惯和看法.这就是当今中国法制现代化中一个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是我们今天发展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障碍,它使得蕴含于我们所建立的现代法律制度中的法律理想和价值追求不能被普遍认同和接受,不能形成普遍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观念,当然也就不能有效实现,从而严重制约了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社会效应。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迫切呼唤传统民族精神的转变,但传统民族精神文化特别是传统法律文化他又是我们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内在支撑,如若缺乏了传统文化的支持和认可,不管法律法规怎样强化,其所维持的社会秩序都是极为脆弱的。我们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应在传统民族精神文化的基础上,处理好传统文化和西方现代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才能顺利推进,法制的观念才能进一步深入人心,从而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理想图景,实现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