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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进入19世纪,尤其是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随着工业文明的突飞猛进,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全球性的环境危机。针对这个日益严重的问题,许多有识之士开始对人类面临的各方面问题进行彻底反思。西方环境伦理学家从批判传统伦理观、价值观出发,试图建立一种全新的伦理、价值体系,以彻底解决人类目前所面临的生态困境。他们从不同的环境资源为出发点,在反思人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地位同时,也评估了非人的自然存在物的价值。重估自然价值是顺应新的自然图景的必然产物。自然价值是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支点。西方环境伦理学家认为,不讲自然价值(尤其是内在价值),就没有环境伦理学;我国学者认为,从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出发,积极把伦理道德的概念扩大到生物和自然界的其它实体的研究,架起了直接通往中国环境伦理学的桥梁。评估自然价值的思维方式既是环境伦理学立论的依据,又是环境伦理观分野的症结。自然价值理论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开启了新领域,提供了新课题。自然价值是一种外延特别宽泛的价值,它突破了人类共同体的界限,把价值扩展到自然事物——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命共同体。它具有三个内在的规定:(1)自然物都具有内在价值,自然物种之间是平等的,它们的价值不依赖于人类的需要;(2)自然(整体的自然或具体的自然物)是自然价值的客体,自然所具有的各种属性是自然价值的物质基础或物质载体;(3)生态系统(包括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是评价生态环境的根本尺度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自然价值是从这三个内在的规定中抽象出来的一般。自然价值是自然的外在价值与自然的内在价值的统一,传统价值观与自然价值观的主要分歧就在于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自然价值理论的思想可谓源远流长。东方文化传统的儒家、道家、佛教思想中都有自然价值智慧的闪烁,西方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各学派都把自然价值作为主要理论。罗尔斯顿是自然价值理论的集大成者。他通过生态学对自然事物的价值评价,同时依靠批判地吸收东方的思想,突破了西方科学在事实和价值之间的界限,跨越了“是”与“应该”之间的鸿沟,顺理成章地提出了对非人类对象的道德责任,为建立尊重生命和保护自然的环境伦理学提供了理论依据。自然价值理论是一种颇有争议的全新理论。归纳起来,争议主要集中于三点:(1)自然是否具有主体性?(2)自然价值是否混淆了价值与存在的关系?(3)自然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自然价值理论认为,存在与价值是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自然的属性,是可以沟通的;并非只有人才具有主体性,将价值的属性仅仅归结于人的主体性只是人类的一厢情愿;自然价值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自然价值理论的出现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它在指导人们与自然环境相关的行为活动中,有增强行为主体道德义律、规范主体行为、增强自觉性和环境意识的重要功能。自然价值理论既是构筑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平台,又是推动环境法革命的理论依据,又是巩固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石,还是拓展环境保护视野的理论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