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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自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在交换领域被大量采用。这表明其存在是 有其积极意义的。但其自问世以来也受到了诸多专家学者的猛烈抨击。同时,格式合同的相 关立法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我国则仅是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首次对格式合同 (实质为格式条款)作以具体规定,然其规定又多有疏漏且过于简单,诸多问题仍难以解决。 故本文以格式合同为论题,分为三部分对格式合同的概说、效力、解释规则等内容进行了具 体阐述,并对《合同法》相关条款予以分析评价,以期格式合同之立法能日臻完善。 本文第一部分为格式合同的概说,分为五个层次进行阐述:第一,详细分析了格式合同 的概念,指出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不可协商性;第二,针对格式合同性质的诸多不同 认识,本文指出格式合同的性质应采契约说,并具体分析其四方面之缘由,对非契约论的不 予采纳进行了说明,又因格式合同对传统契约自由理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直接影响着格式 合同的性质,故在此部分借阐述格式合同之契机对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作以检讨。具体分析 了契约自由的概况、由来、演变,尤其是自二十世纪以来由绝对走向相对,更体现出契约正 义。其中格式合同的使用正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进而针对契约自由的五项内容分析了格式 条款相对人的有限的契约自由,即:缔约自由的形式化、选择相对人不自由及缔约内容不自 由。这样,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讲,立法即应限制条款使用人的契约自由以防其滥用自由, 我国《合同法》第39、40、41三个条文的规定正是此宗旨;第三,在格式合同的类型部分 指出理论上格式合同分为格式消费者合同与格式商业合同。因《合同法》对格式商业合同考 虑较少,但其在国外出现频繁,故本文对所谓“格式之战”问题作简单介绍,并结合合同法 立法宗旨及实践情况指出本文所探讨的格式合同仅指格式消费者合同;第四,在探讨格式合 同的五个特征的同时说明了其语源及与相关名称的关系,主要分析了标准合同一语之内涵, 并指出在我国不宜使用标准合同一语,也不宜将格式条款称为定式合同条款;第五,分析了 格式合同的利弊。因其被大量采用说明格式合同必有诸多优点,本文指出格式合同的优点包 括节省时间、降低成本、有利于减少纷争、为同类判决提供指南及形式上平等五方面,同时 阐明其弊端主要因其单方拟定且双方当事人对此不能协商更改导致必然结果是对相对人不 利,且对契约自由原则造成重大冲击。 本文第二部分为格式合同的效力分析。首先概括介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指出二者分具 不同含义。因合同法只规定了格式条款拟定人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并对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时对条款拟定人施以两项义务,就此笔者提出凡格式条 款订入合同时,条款拟定人应同时履行三项义务:遵循公平原则拟定格式条款、提请对方注 意、说明义务。如果条款使用人未尽上述义务应视为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同时对“签名视 为同意”的免责条款纳入规则予以评价,并分析我国合同法未予采纳的缘由,继而指出在我 国不宜引用“不寻常条款”的规定。其次,在格式合同效力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 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况,其中在格式条款无效的第二种情况中大致介绍免责条款,同时指 出第53条的不足之处;在格式条款无效的第三种情况中肯定了第40条与第39条的矛盾, 同时提出弥补方式,即应将“责任”改为“主要义务”,最后参照德国《一般交易条件法》相 关规定说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仅包括绝对无效一种形态,建议未来相关立法也 应对格式条款相对无效予以规定,并对目前格式条款无效的第三情形作具体说明,即免除条 款使用人的哪些义务为无效,排除相对人的主要权利应具体列出是哪类或哪些权利为无效。 论文第三部分具体分析格式合同的解释。首先概括介绍合同解释的广、狭含义,我国合 同解释及格式合同解释的概念均说明仅指阐明解释;其次,简要分析格式合同解释目的与普 通合同解释目的的区别,为下面具体解释规则的探讨作基础。格式合同解释本人认为应以客 观、公平、诚信为总的指导思想并具体采通常理解标准、条款有疑义时为不利于使用人之解 释和非格式条款优先采用三个规则。 最后,结束语部分对全文作以总结,并对《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规定作总体评价,同 时写明对格式合同仍应作进一步深入探讨,指出研究方向和研究此论题之最终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