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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和解作为解决税收争议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运用十分广泛且成效显著。然而,“十三五”规划对依法治税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税务和解是否符合税收法定主义,这种基于合意的税收争议解决方式与行政和解有何关联,同时在适用过程中,税务和解面临立法缺失,条款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律定位模糊等制度层面的问题该如何解决,都是需要关注的。本文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理论着手,对我国现行有关税务和解的法律制度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肯定了在税收领域适用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并对其适用要件予以明确。学理界对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的普遍认可意味着承认了征纳双方的对等地位,虽然税收法律主义要求征纳行为必须依照税收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当课税事实不清晰或法律不明确时,依然有和解存在的空间。同时税务案件繁多且复杂,探明真相要依赖纳税人的协力义务,税务机关尽职调查后仍然无法查明真相,继续调查将有悖课税经济原则,则可与纳税义务人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和解协议。此外,税务和解作用的充分发挥还依赖完善的程序设计,因而有必要对国内外有关税务和解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充分考察,并结合我国实际,从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加以法制化构建。实体上,可以将税务和解纳入《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予以明确,最重要的是合理配置权力,强调对纳税人的倾斜保护。鉴于税务和解属于行政和解在税收领域的特殊运用,因而对其程序规则的构建应与实体规范并重。程序上,首先要赋予纳税人和解请求权,使征纳双方地位平等;其次在税务和解的过程中引入相关制度,如告知制度、回避义务、听证制度等,以限制税务机关权力的滥用,同时还要避免税务机关仅凭纳税人的自认结果就做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课税决定;最后在和解协议的执行阶段,征纳双方要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监督。税务和解以其程序的简捷高效和公正的结构设计吸引了大量的税务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但其目的不应仅限于解决税收纠纷,同样要重视对税务机关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