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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中一项重要原则之一,国民待遇原则在WTO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首先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扩大适用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国民待遇原则在上述不同领域中的适用有着不同的特点,考察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适用,可以看出它的适用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特点。这些新特点主要表现在:它从货物贸易中的无条件适用发展为服务贸易中有条件适用;在适用对象的范围上有了扩大,即不仅适用于服务而且适用于服务的提供者;强调竞争条件的平等而不注重给予内外服务商的待遇形式上是否相同。真正了解了GATS国民待遇的特殊性,对于我国服务业的开放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在我国服务贸易国民待遇制度研究中,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服务贸易领域中国民待遇是否能够适用于外国服务商的市场准入阶段;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我国服务业中存在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如何改进问题、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范围是否应该扩大以及扩大的范围等问题。诸多学者对于上述问题进行了许多有价值的分析。本文中通过对GATS市场准入规则的特点以及国民待遇原则与市场准入的关系进行分析,明确指出了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阶段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此外,还对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阶段和经营阶段给予外国服务商的国民待遇及国民待遇限制进行了说明,并对给予外国服务商的国民待遇和国民待遇限制措施的利弊进行了分析。论文中的第四章对市场准入阶段和经营阶段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应该采取的具体措施阐述了自己的见解,重点对我国服务业市场准入阶段贯彻国民待遇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如何解决外国服务商经营阶段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具体措施给出了解决方案。希望这些解决方案能够对我国在未来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中的出价以及应对其他国家的要价具有一定的实际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