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从分析利害关系人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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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章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理论背景做了介绍。作为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内涵可概括为:为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以法律认可的方式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通过该组织集中行使授权、协商、收费、监督、报酬分配等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具有保障权利、提高效率、促进文化繁荣等功能。各国一般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界定为非营利性的私权主体,我国也是如此。在我国,任何享有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著作权利的主体都可以申请加入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第二章对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及相关理论知识作了简要介绍,交代了本文从利害关系人角度分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理论背景。第三章介绍并分析总结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各利害关系人的客观情况及特点。一级利害关系人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目前有五个);著作权权利人;作品使用人;行政机关(国家版权局)。二级利害关系人有:权利人协会;使用人协会;软硬件技术及设备提供者;代理人;其他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终端消费者。第四章分析了各利害关系人的目标追求及利益现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目标在于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但目前各组织代表性不足、市场机制、组织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因素使得其目标实现遭遇障碍;著作权利人的目标在于权利得到有效维护,但新时代环境下的多重利益冲突给其目标实现带来挑战;作品使用人目标追求有作品版权使用费明确合理、授权使用方式便捷、远离法律纠纷;各国家机关期望通过各自职务行为保障该特定领域内的正常秩序;权利人协会与使用人协会目标追求是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软硬件技术及设备提供商的根本目的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盈利;代理人希望通过争取尽可能多的代理机会取得代理收益;终端消费者的目的是获得物美价廉的文化产品。   文章最后部分从各利害关系人应有的角色定位角度论述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未来完善方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坚定利益协调者角色,加强组织队伍建设,推进机制创新,提高组织代表性,处理好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著作权人应扮演好积极参与者角色,积极加入各组织,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对组织各项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作品使用人应努力成为“合法被授权人”,提高作品有偿使用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坚持维权与担责协同并进,以实现互利共赢;作为公共服务者,行政机关应依法实施许可行为,积极进行行政指导,并切实展开行政监督;权利人协会应发挥行业功能互补作用;使用人协会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以发挥协会行业自治及利益“制衡”功能;软硬件技术及设备提供商作为合作伙伴,应妥善平衡“满足客户需求”与“实现企业盈利”之间的关系;代理人应注意自我节制,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自身代理水平;作为公共服务者,立法机关应致力完善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司法机关应通过公平、公正的审判来引导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日常行为;终端消费者作为机制运行的最后环节,应树立版权保护意识,推动创建健康的消费环境,并增强自身责任意识,积极发挥舆论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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