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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监狱服刑人员系依法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在监狱内执行相应刑罚的刑事犯罪人员,因此,相较于普通公民而言,监狱服刑人员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国家依法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从而实现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的目的。不过,监狱服刑人员虽然因其刑事犯罪而被国家投入到监狱内执行相应刑罚,但其并未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质言之,监狱服刑人员作为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其与其他普通自然人相同,均应平等享有法律上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此乃题中应有之义。尽管监狱服刑人员不会仅因其受到刑事制裁而丧失诸如财产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但在其具体行使这些民事权利时,往往面临着诸多特殊的情势,进而导致其民事权利之行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言之,首先,犯有特定罪行的监狱服刑人员,其被依法判处的具体刑罚有所不同,而其民事权利被依法限制的程度自然亦有所区别。同时,监狱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个人表现往往具有很大的差异,其民事权利所受到的限制程度亦处于变动状态。因此,在监狱服刑人员之间,其民事权利之行使仍然具有差异性。其次,一方面,在行使范围上,监狱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较一般自然人显得更为狭窄;另一方面,在行使内容上,监狱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本身存在诸多缺陷,如婚姻自主权、通信自由权、会见权等。最后,监狱服刑人民事权利之行使在监狱服刑环境下存在诸多障碍,这导致了监狱服刑人员在行使其民事权利时基本丧失了权利实现的客观条件。申言之,监狱服刑人员民事权利本身并非期待权,但其在行使时往往不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仅待将来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得以实现。通过实证分析可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首先,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监狱服刑人员民事权利的行使予以明确的具体规定,使得权利保障机制因缺乏可操作性而不能真正落到实处,亦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的现实需求。其次,我国现行的诸多立法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彼此之间处于脱节状态,无法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而导致对监狱服刑人员民事权利之行使的保障缺乏规范依据,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再次,当前我国并未对监狱服刑人员民事权利之行使提供较为明确的救济规则,从而导致监狱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之时,无法诉诸公权与私权进行救济,最后,对于监狱服刑人员民事权利之行使可主张何种救济这一问题,现行制度亦未予以明确,从而使得监狱服刑人员民事权利之行使丧失其规范依据。毋庸置疑,对于监狱服刑人员民事权利的保障,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而且是维护社会安定的现实需求以及国家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体现。对此问题,可采如下解决路径:首先,在立法保护方面,对于监狱服刑人员民事权利的保护而言,需要确立正确的立法观念,即法律应对监狱服刑人员与其他主体平等对待,对其民事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其次再具体解决如何立法这一问题。同时,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对现行的《监狱法》进行较大程度地修改与补充。具言之,第一,增加规定监狱服刑人员民事权利的行使内容与限制条件,从而为其权利行使奠定法律基础;第二,进一步细化规定监狱服刑人员民事权利之行使的法律程序与执法部门的工作程序,令其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第三,与有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外较为成熟的配套制度相互衔接,从而借鉴和吸收国际社会对罪犯人权保障的有益经验。此外,还需要制定与其配套的法律细则与实施条例。具言之,可从如下方面入手:第一,明确监狱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如饮食、居住、医疗、卫生、休假等);第二,明确对监狱服刑人员的各项奖惩制度,包括其获得减刑与假释等各项奖励的具体条件;第三,补充规定监狱特殊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保障,包括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年人以及外籍监狱服刑人员等。其次,在司法救济方面,一方面,应从内部层面对救济机制予以重构,既要积极完善行政救济机制,并充分赋予监狱服刑人员以司法救济权利,亦须建立健全监狱内部的管理体制和提升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另一方面,亦应从外部层面对救济机制予以保障,既要通过设置专门的权利保护机构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民事权利的有效行使,亦需在财政、司法、诉讼等方面为监狱服刑人员民事权利之行使提供足够支持。例如,可通过建立监狱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制度以解决服刑人员在寻求司法救济上存在的劣势以及我国当前法律援助覆盖面不足等问题,这不仅扩大了监狱服刑人员民事权利的救济途径,更有利于保障其民事权利的真正实现,值得借鉴和推广。同时,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而言,通过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为监狱服刑人员民事权利之行使保护奠定现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