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侵权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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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侵权,是指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负有特定作为义务而不履行其义务,并致他人损害而引发的侵权。不作为侵权并非指行为人什么也没有做,而是以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且侵害他人权利为特征。和作为侵权一样,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样包括违反作为义务、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违反作为义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四个方面。由于不作为侵权是以存在作为义务为前提,各国对不作为侵权的作为义务来源又有不同的规定,而各国如果对复杂的作为义务来源仅以一般条款加以规定,不仅使作为义务来源的模糊化,更不利于在具体实践中法官对不作为侵权的判定,使法律束之高阁,不利于操作。  根据作为义务的来源,不作为侵权包括:违反法定作为义务之不作为侵权,违反合同义务之不作为侵权,违反先行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之不作为侵权,基于社会伦理道德而产生的作为义务之不作为侵权。就违反法定作为义务之不作为侵权类型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较为完善的。就违反合同义务之不作为侵权类型而言,在大量的合同尤其是双务有偿合同中,一般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此类型的不作为侵权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选择法律适用的问题。对《侵权责任法》的完善本文认为需要增设违反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之不作为侵权和基于社会伦理道德而产生的作为义务之不作为侵权的法律条文。  结合“小悦悦事件”在我国确定过路人的作为义务,借鉴德国侵权责任法解释中的行为人可以很容易为救助义务时,需要履行作为义务,否则构成不作为侵权。这也是从比例原则或者利益平衡出发,如果一个陌生人的微小努力可以避免受害人造成极大地损害后果,那么即使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对其行为自由也并不构成过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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