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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本章重点对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制度问题研究的动机、研究的目的以及研究的方法加以说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都是对人民受行政权侵害的救济,两者目的相同。事实上,各国行政法治的经验都显示,作为行政法领域两种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路径,只有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结合,才能充分实现各自的制度价值,进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由此可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应当成为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第二章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救济之关系。本章由行政复议制度及行政救济制度的权力来源于宪法、行政救济的意义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加以探讨。简单论述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关系。在宪法中即规定人民有请愿、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权力,此为人民有行政争讼基本权的宪法依据。在性质上属程序权。人民为了实现宪法上所保障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请求救济的基本权利,并以向司法机关诉请裁判的诉讼权具有最终救济功能。这个目的就是在确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及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皆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行政救济是指人民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致其权益受损害,而向国家请求申诉的制度。一般所称行政救济,即广义行政救济,范围包括请愿、异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上的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以及行政监察。除了此种定义之外,还有最广义的行政救济、狭义的行政救济以及最狭义的行政救济。而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主要有下列三种立法例,并行关系、排除关系以及先后关系。第三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类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主要有下列三种类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类型、行政诉讼类型分类诉讼前置程序类型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原则类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模式主要以美国行政法的规定为代表类型,美国在对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采取的是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也就是相对人对于其所受的损害,在通过任何可能的行政程序途径获得救济前,不能取得司法救济。行政诉讼类型分类诉讼前置程序主要以德国为代表,德国模式主要可以概括为撤销之诉、负义务之诉以「行政复议前置为原则、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例外」。确认之诉、一般给付之诉及规范审查之诉则无需以行政复议为前置程序。当事人自由选择原则类型主要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