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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自治权是行业协会自主管理行业内部事务的权利。行业协会自治权具有权利与权力的双重特征,行业协会自治权与私权以及国家公权存在显著差别。行业协会自治权来源于协会成员通过自愿与协会达成的契约,行业协会自治权与行业协会的权力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则制定权、内部管理权以及争端解决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行业协会自治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我国当下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生长是在国家权力控制下的生长,其在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同时,正面临着强大的国家权力的干预和控制。因此必须加强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法律保障。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法律保障包括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两个方面。立法保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树立社会优位、权力有限的法治理念;以宪法厘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之分野;以法律保障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独立行使。司法保障主要在于确立行业协会的行政诉讼起诉资格。
行业协会在不当行使自治权时既会侵害行业协会成员的利益也会侵害行业协会外行业成员的利益甚至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保障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同时也应对其予以一定的法律规制。从行政法角度对行业协会自治权进行法律规制应包括自治权设定的规则性规制、自治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制以及行业协会违法责任的确立等三个方面。其中自治权设定的规则性规制笔者主要是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设定和自治权设定时应坚持的价值标准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自治权行使过程的程序性规制笔者则是从自治权行使程序的正当性标准和自治权行使程序制度的设计这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行业协会违法责任的确立则主要包括确立行业协会违法责任的必要性和行业协会的行政法律责任两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