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违法羁押救济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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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作为刑事诉讼中追诉犯罪的有效手段,有其适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但若羁押权力操作不当,极易侵犯被羁押者的合法权利。在我国审前羁押制度中,错误羁押、任意羁押、超期羁押现象一直长期存在,而刑事诉讼中却缺乏对此类违法羁押的有效救济机制,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包括审前羁押制度在内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触及到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根本性缺陷,依旧很难改变当前违法羁押中救济机制整体缺失的状况。因此,在对我国现行审前违法羁押救济机制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切实可行的完善方案,已成为现阶段审前违法羁押救济机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约三万三千余字。第一部分论述了被羁押者救济权利的基本内容。被羁押者救济权是指受到审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羁押的合法性、必要性和比例性等问题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有关机关对羁押的合法性、必要性和比例性等问题进行公正裁决,以保障其人身自由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赋予被羁押者救济权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人权保障理念和正当程序的要求。被羁押者救济权具体包括申请取保候审权、申请羁押复查权、申请释放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等等。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审前违法羁押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形成原因。首先,被羁押者可救济的权利十分有限;其次,对于审前违法羁押以行政性的救济方式为主,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救济机制;最后,救济程序的规定具有模糊性,缺乏可操作性,救济效果不甚理想。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制度因素、立法因素、案件因素三个方面: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没有形成“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院无法介入审判前的诉讼活动,也就无从实施任何形式的司法审查,因此,对于审前违法羁押,我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救济;从立法方面来看,在审前羁押制度中没有真正确立羁押比例原则,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拘留、逮捕后的当然状态,这种羁押依附于拘留、逮捕的立法设计,使得司法机关很难就违法羁押行为本身提供有效救济途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采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所带来的诉讼“收益”远大于付出的“成本”,并且,对于违法羁押行为几乎没有诉讼“风险”,使得办案机关对于提供违法羁押救济的内在动力明显不足。第三部分论述了完善审前违法羁押救济机制的基本构想。完善审前违法羁押救济机制的前提条件在于:首先从诉讼观念和立法方面真正确立羁押比例原则,改变现行审前羁押期限“一刀切”的局面,并保障被羁押者的知悉权,明确司法机关对被羁押者的权利告知义务,完善被羁押者的基础性权利;其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一方面从“权利制约权力”的角度出发,借2012年《刑事诉讼法》完善辩护制度的契机,扩大辩护权在审前羁押决定中的影响,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审前羁押程序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从“权力制约权力”的角度出发,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树立检察官在审前羁押程序中的裁判者角色,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立听证式的羁押复查程序,赋予被羁押者充分参与审查程序的权利;最后,在配套措施方面,进一步完善现行取保候审制度,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的羁押替代功能。同时建立针对违法羁押的制裁机制,相应地增加违法羁押实施的“成本”和“风险”,以达到纠正违法羁押,保护被羁押者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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