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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2日,气候变化巴黎大会的参与国通过了新的协议——《巴黎协定》,这一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有效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协议规定,通过各国提交自己的贡献方案的方式,为今后减少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设定行动目标,该文件是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法文件。气候问题是每个国家都要面对的,国际气候治理也是每个国家的分内之事。每个国家都要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协作和积极参与治理才能最终完成《巴黎协定》的预期目标,因此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毫无疑问地应当积极地参与到气候治理的国际行动中。《巴黎协定》设定的目标对中国应对气候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国非常重视《巴黎协定》的成果,并且努力完善国内的相关措施尤其是法律措施,为实现我国的自主贡献目标和更好地承担国际责任提供更完善的法制条件。笔者基于对《巴黎协定》这个国际法文件的分析,论述中国为了应对国际气候治理在法律层面应当做出哪些工作和努力。国际气候治理具有紧迫性,气候变化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再不采取措施将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同时当前的有关气候治理的国际协定治理效果不明显且已经无法适应气候变化的现实情况,在此情形下达成《巴黎协定》具有现实意义和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巴黎协定》最新成果主要包括: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了新的内涵;国家自主贡献;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这些新成果一方面把发展中国家纳入到责任主体范围内,另一方面责任的大小又主要是各国依据自己国内情况自己定的目标。那么基于这些新情况,中国作为一个愿意主动承担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一马当先,向联合国有关部门提交了我国的自主贡献目标。可是,中国要想实现自主贡献目标面临各种挑战,首先就是我国特殊的气候状况导致了实现目标难度大,另一方面就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实施的配套机制和保障机制也存在诸多不足。基于对我国面临的挑战的综合分析,提出一些法律措施方面的建议,首先要有一部《应对气候变化法》作为基本法,然后针对具体问题完善相关立法,由此构成一个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当然要通过法律法规的补充完善促进配套机制和保障机制发挥更大作用。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问题,这也就决定了应对气候变化、气候治理必须集合各个国家的力量、通力合作,中国也必须要参与到这一场关系到国际发展和我国未来发展的合作中。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在后巴黎时代气候合作治理中演变的内在逻辑是合作主体向多元化拓展、合作模式向“自下而上”模式转变、合作利益立场向碳排放大国与碳排放小国方向分化重组。中国应当重视这种演变趋势以及后巴黎时代气候合作治理的领导权,重要的是积极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措施。中国应当解决好法律层面的问题,研究国内气候治理方面法律面临的挑战和自身不足,然后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在法律方面提高我国气候治理能力和水平,在对自身准确定位的基础上承担国际气候治理的责任,为国际气候治理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