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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垄断权以维护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但是,一味的维护专利权的垄断利益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并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专利权限制制度即是限制专利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武器,也是各个国家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权限制制度一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长期争议的焦点。但是,由GATT一百多个成员签订的TRIPs协定过度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对专利权的限制规定的较为严格,致使很多发展中国家难以利用TRIPs中关于专利权限制的条款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在TRIPs签署之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常常作为申诉方对发展中国家的专利制度进行申诉,认为发展中国家关于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不符合TRIPs的相关规定。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争端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TRIPs中关于专利权限制的条款并充分利用TRIPs中关于专利权限制的弹性条款,保护自身利益,寻求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断的完善我国的专利权限制制度。本文分别从四个方面分析TRIPs框架下的专利权限制问题,并针对我国的专利限制制度提出改善的途径。第1章对专利权限制的基础理论作了简单的梳理,并且简单的概括了TRIPs框架下专利权限制的表现,第2章先从WTO下涉及TRIPs专利制度案件入手,对涉及专利权限制的具体方面进行论述,包括对专利权利内容的限制、强制许可制度、对滥用专利权的限制三个表现方面。第3章分析TRIPs中专利权利限制制度的不平衡性的根源及其后果,使得发展中国家承担了过多的义务,是一种实质上的不平等。第4章针对TRIPs中专利权限制条款提出修改的建议,并结合我国的《专利法》,作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权利限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