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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不以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为前提,但却是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直接导致的、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形式也多种多样,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也变得更为复杂。当下,我国《侵权法》刚刚颁布,本文试通过对法德英美四个具有典型性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结合对中国法律实践现状的分析,为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建设提出一些见解。
本文开篇第一章主要介绍该论文的写作背景、目的和全文梗概。第二章首先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简单阐述了其典型特征,接下来对极易混淆的相关损失进行辨析,进一步厘清纯粹经济损失的外延;然后通过与实践中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学理上的分类,将纯粹经济损失由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化为一个个生动的案例。
第三章运用比较法研究通过对各国不同处理模式的分析,寻求法律表象背后更深层的原因,以期学习借鉴他国在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方式中的合理模式。
第四章较为全面地介绍了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目前相关的情况,并对其中一些规定引起的学理上的分歧做了归纳和分析。
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对法国法和德国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模式进行了比较,法国法更加开放,德国法则相对保守。就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言,采取德国侵权法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更加适合。相比以案例为主流的英美法,以法国法、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立法模式更加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因而更有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