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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存在行政判例制度。而在我国,行政判例制度在法律渊源中却没有一席之地,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开展。行政诉讼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等各种因素之间是一种辨证统一的关系,法治环境达到一定的境界,必然呼唤行政判例制度的产生,行政判例制度也只有在一定的法治环境中才能生存发展。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日趋融合的今天,判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灵敏有效的方法,己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和采纳。由于形成行政法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成文法对行政法律关系的调节又有其局限性,如何解决我国当前行政诉讼所面临的日趋复杂的问题?如何在不根本否定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行政诉讼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于是,我们的问题便出现了:如何在本质上理解行政判例。本文以普通法的形成为基本线索,以判例制度的历史演进为纽带,借助语义分析、历史研究尤其是实证分析的理论工具,对行政判例制度的运行基础和基本结构进行了综合性的探讨。详细地论述了行政判例运行所依托的哲学基础、政治基础,系统地阐述了判例制度结构中的遵循先例原则、区别技术等基础性问题,以期厘清有关行政判例的制度性法律事实。作者认为,只有站在普通法的基本语境下,对判例制度进行追本溯源式的全面解读,才能客观理解行政判例的真实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