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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通过司法的方式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规制,发挥环境保护的司法功能,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司法力量。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则成了理论界与实务界争相讨论的问题,随着立法的不断推进,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与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启动诉讼。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原告适格规则判定所适用法律的考察,分析法院在认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时所遵循的认定标准,发现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首先,在个案规范获取环节,通过对真实裁判文书中具体案例的分析,发现法院在对不同原告资格进行审查时所适用法律不同,并且发现司法认定中由于立法不够明确导致法官对所适用法律的理解不同,对同一原告出现了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其次,在案件事实证明环节,法院对所要证实的问题以及所援引的法律法规说理不充分,直接裁判,对于原告适格与否,不同的法院存在不同的裁判思维。最后,在裁判结果证成环节,简单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结果如何证成没有论述。以上这些问题均需要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大量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在实践研究过程中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找出法律适用困境与原因,最后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的法律适用提出建议。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立法的基本情况。《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立法具有目的的公益性、主体的广泛性、语言的模糊性等特征。第二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法律适用现状考察---基于66份裁判文书。通过对所选案例裁判文书的分析,样本选择说明,样本概况等解读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的法律适用特征:第一,公益性;第二,职权性;第三,法律解释方法不一致;第四,法官裁判思维不统一;第五,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确;第六,裁判文书论证简化等。第三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法律适用困境与原因分析。针对第二部分法律适用现状及特征,从三个方面对其法律适用进行困境与原因分析:个案规范获取环节由于立法不足以及司法适用规则不统一导致司法机关在认定时缺乏明确的依据、对同一原告认定结果不一致;案件事实证明环节由于法院裁判规则不统一、法官环境法专业素养不高导致裁判文书中对原告适格认定情况各不相同,对适用的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说理性不足;裁判结果证成环节由于立法不足且过于原则、司法适用规则不完善导致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缺乏论证过程或者论证不充分。第四部分,由对第三部分提出的困境及原因进行梳理,分别立法方面:精准立法语言、细化立法规则、完善立法体系;司法方面: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统一司法适用规则、提高法官裁判技巧等给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