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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地飞速发展,全球性环境恶化的问题日益凸显。无疑,环境的恶化将对世界经济、文化的发展及国际安全形势构成严重威胁。当前“环境难民”的大批涌现使得我们不得不再一次重新审视环境与人类之间的关系。而由于“环境难民”未被纳入至国际难民法律体系中,故无法对其予以有效保护。针对这一现状,本文试从国际法的角度入手,以保护“环境难民”的权利为出发点,考察国际法现有的有关规定以及目前所对“环境难民”采取的保护规则,通过剖析“环境难民”所在国际法律地位中所面临的尴尬困境,提出有效解决“环境难民”问题的一系列途径。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四个部分,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此部分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首先对“环境难民”概念由来的阐述进行分析,通过对“环境”一词的解释,而对造成“环境难民”问题的环境因素进行了介绍,从而给“环境难民”作出了一个较新的定义。同时对“环境难民”产生因素的材料分析,将其划分为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两个方面,并对其二者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说明。第二部分通过对现行有关难民国际保护原则的概述,以“环境难民”所具特点进一步分析,从而得出了“环境难民”可对相关原则进行适用的结论,包括可对人道主义与人权原则、难民不推回原则、临时避难原则、国际团结与合作原则的适用。其次,对“环境难民”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进行阐述。最后指出“环境难民”可以作为公约列举之“某一社会团体”而独立存在,满足公约中对“遭受迫害”的条件。在此部分里,通过对美国环境正义运动、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而造成的“环境难民”群体、工业事故所导致出现的“环境难民”的阐述,明确了其可作为独立的社会团体适用于国家法体制中。此外,本部分还对国际法现有的“闸门”观点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首先对“环境难民”的现状进行了归纳性描述,从而进一步阐述了国际立法层面在“环境难民”问题规制上的缺失,包括: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国际难民机构不希望将此群体纳入公约、国际社会组织及政府间合作的不协调问题、国家责任划分不明四个方面。第四部分首先对扩大国际法中“难民”定义所具有的可行性进行论述,基于此,进一步阐述了界定“环境难民”的标准,其至少应包括因环境因素造成、“环境难民”切实存在恐惧心理两个标准。在这一部分,对源于政府迫害一点进行了详细阐述。此部分还阐述了一个观点,即可以通过拟议新国际条约来应对“环境难民”问题,包括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可被扩大至对“环境难民”的救助中、使新拟议公约具有操作层面的有效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接受此公约的可能性等几个方面。之后,对前文所述之扩大原公约“难民”定义与拟议新公约此两种保护“环境难民”途径进行了比较。针对如何构建“环境难民”的预防与保护机制,提出了相关建议,如预防性制度的设置、建立国际环境难民救济补偿基金、从社会保障法上对其进行更多的关注保护等。对于“环境难民”国际责任的划分,可以通过明确“环境难民”接收国、原居住国的责任予以规制,此外,国际上的合作与援助亦是所必须的。而解决“环境难民”的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案在于解决环境问题本身,故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有助于遏止“环境难民”涌现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