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一方面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结合极大地促进了产业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存在也带来了很多突破传统的新型法律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目前我国在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上还有诸多不足。互联网上的著作权纠纷较之于传统法上的著作权纠纷更为复杂,尤其是针对网络存储服务提供商这一特殊的责任主体,不能简单地适用传统著作权法上的责任。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及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都要求准确地界定网络存储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存储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并比较研究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该问题的思路及解决方式。除问题的提出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中德两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情况的比较以及两国对网络存储服务提供商概念的界定。通过对两国行业背景资料的介绍,明确两国比较的意义。并由网络存储服务提供商概念出发,让读者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主体产生初步的认识。第二部分是在法律层面上分析我国如何解决网络存储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问题,并介绍学界提出的三种理论基础,研究网络存储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的正当性。此外,从实践角度出发揭示通知删除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带来的问题,分别是重复侵权现象严重以及服务商移除侵权内容动力不足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德国解决网络存储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研究。本章节详细介绍了德国网络存储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及相应的判例。其中最突出的是来源于传统物权法的妨害人责任(Storerhaftung),该责任是德国解决此类问题的首要途径。同时介绍德国《电子媒体法》中网络存储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豁免制度,并分析了德国解决方式的不足。第四部分是从德国经验出发,提出对解决我国网络存储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建议,即吸收学习德国的妨害人责任,将其运用于我国的实践中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责任体系,明确区分网络存储服务提供商的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以期能够达到遏制大规模重复侵权、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