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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诉讼的本质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由于纠纷不会因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而发生,不同性质的纠纷交叉存在,因此,不能用一种实体或程序规范来进行解决和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与其相关的民事争议的一种诉讼制度,但附带民事诉讼究其根本仍为民事诉讼范畴。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规定的很不明确,无论民事诉讼领域还是行政诉讼领域,既有的法律规定根本无法应对实践中行政与民事案件紧密相连、具体案件复杂多变的现实。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民事交叉案件中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即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民事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冲突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裁判的质量和法院的公正形象。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分别审理的情况下,有时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还要等待相关民事或行政的判决结果才能作出判决,导致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并且浪费司法资源。由于司法指导不一致,审判思路难统一,使得各地法院在处理交叉案件时存在很大随意性和无序性。笔者作为一名从事行政审判实务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亲身感受到我国现行法律在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希望通过撰写本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来审理相关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提出自已的想法和建议。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现状和两大法系国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现状和审理模式的分析和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论文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列举和分析我国学者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概念的不同观点,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概念进行了界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一并审理和解决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诉讼法律制度。其次,根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其他一般诉讼的比较,尤其是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比较,阐述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对于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通过对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适用范围以及国外确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的制度的分析,阐述了如何确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论文第二部分,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类型、西方两大法系国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现状和审理模式以及我国目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现状和审理模式进行了列举和分析,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目前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中“先行后民”或者“先民后行”的审理模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是案件审理周期长,造成当事人诉累。当事人为了解决纠纷往往必须走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个程序,纠纷常常数年得不到解决。二是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平与效率,损害了司法权威。持续数年的诉讼程序大大降低了司法效率,并且,由于不同审判组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及适用法律上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往往导致同一法院不同审判组织作出的判决不完全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结果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进而提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较先行后民或先民后行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避免了当事人走两轮诉讼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另一方面,由同一审判组织作出判决,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论文第三部分,笔者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建议,并对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以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完善的具体内容包括管辖、确立当事人、起诉期限、审理方式、调解、上诉、执行等七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文章最后阐述了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追求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有效统一的大环境下,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正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